夫妻双方结结婚以后,男方将结婚以前购买的房子由自己所有变更为夫妻一同共有,后夫妻双方离婚,男方妈妈以代持协议为由,需要将房子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,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?
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,涉诉房子已登记为夫妻一同共有,老婆获得部分房子产权系基于老公赠与的法律行为,现赠与行为已完成,男方妈妈知情且在过户后作出认同近况的意思表示,故无论是不是存在产权代持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,均无权再需要女方将基于一同共有涉诉房子享有些利益予以返还。
裁判要旨
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,涉诉房子已登记为夫妻一同共有,老婆获得部分房子产权系基于老公赠与的法律行为,现赠与行为已完成,男方妈妈知情且在过户后作出认同近况的意思表示,故无论是不是存在产权代持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,均无权再需要女方将基于一同共有涉诉房子享有些利益予以返还。